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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烟草专卖局】向社会征求《临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意见的公告

浏览量:776 | 时间:2024-01-17


为保障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合理性,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临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求方式: 

联系电话:0319-5290281

接待地址:临西县阳光大街烟草专卖局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01月17日至2024年02月16日。


附件:《临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临西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01月17日



临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经营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临西县行政区域内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为单元,根据人口数量、商圈类型、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及相关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制定。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一址一证”、合理配置、方便消费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依法办理的原则。

(四)科学规划、均衡发展、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五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条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法律保护;烟草专卖局作出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社会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实施情况应当定期公示。

第八条 对因历史原因超出本规定持证户数量的区域单元,将采取自然淘汰等方式逐步调整优化。同时,临西县烟草专卖局每年度可根据人口数量、交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对规划进行动态管理,对区域单元持证户规划数量动态调整。因政府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影响,可遵循均衡发展原则,对单元规划科学调整。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依法在核准的经营场所范围内,面向公众经营。

第十条 依据临西县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特点,量化分析划分的区域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将全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禁入区、饱和区、发展区三种类型,饱和区内将不再审批发放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在坚持均衡发展、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的原则下,组合运用区域单元总量、间距和其他符合本地实际的合理布局模式。

第十二条 所有区域单元要符合区域单元的总量要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区、县城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二)县级以上道路(如国道、省道)两侧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三)自然村、行政村原则上每个村设置1个零售点,户籍人口超过500人的村,在500人的基数上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不足500人的,可按1个零售点设置。

(四)各类批发市场(含专业或综合类市场)内,摊位在100个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6个。摊位数量由市场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管管理部门证明,摊位不能为敞开式的临时摊位。

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在满足前款要求的基础上,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与市场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且占用市场内办证的名额,也作为街道其他零售点办证的参照物。

(五)居民小区、住宅小区底商已经设置零售点的,居民小区、住宅小区内部不再设置零售点。执法车辆及执法人员能开展实地核查和日常监管的未封闭居民小区(底商未设置零售点的)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200户以上的,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每个居民小区、住宅小区内不得超过4个零售点。无法开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和日常市场监管的居民小区、住宅小区,不予设置零售点。

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不受小区户数限制,按照所在街道间距要求办理,且不占用小区内办证名额。贯通小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在满足前款要求的基础上,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且占用小区内办证名额,也作为街道其他零售点办证的参照物。非封闭式小区的零售点应符合所处街道间距条件要求。

(六)高等职业学院、大学的学生、教职工数量在50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5000人以上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

(七)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娱乐场所以及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饭)店、度假村、纪念馆、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点间距的参照物。

(八)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戒毒所、物流园区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的,须有所在单位批准并接受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九)汽车站、火车站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米;机场候机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米。

(十) 旅游景区内(指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消遣娱乐的旅游需求,有明确边界和统一封闭式管理的区域内部),按景区规模、客流量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且不作为其他申办点间距的参照物。所设零售点应当符合森林防火等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业务为餐饮住宿(属于第十二条第七项的除外)、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装饰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零售点间距应达到300米以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3.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特殊区域方面

1.经营场所为非固定经营场所,包括违法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集装箱屋、临时棚舍、书报亭、危房、占用消防通道的建筑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包括生活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楼梯、窗口、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等区域;

3.经营场所为住宅性质的;

4.经营场所无实际商品展卖,不具备卷烟销售的基本经营条件的;

5.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如生产经营燃气、化工、鞭炮、农药、化肥、油漆、散装汽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场所;

6.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如文具店、玩具店、母婴用品店、兴趣爱好培训机构、辅导机构、托管班、游乐场等;

7.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8.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中心外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幼儿园内及幼儿园出入口中心外50米范围内的区域;

9.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与医院内部相连通的商铺、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10.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有关证照的区域;

11.公寓、写字楼、商用楼宇、封闭式住宅小区等限制进入区域除地面一层经营区域以外的场所。大型连锁超市、商场、商业综合体不受本规定限制;

12.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可予以适当放宽条件:

(一)残疾人、伤残军人、烈属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间距按所规定零售点间距标准的80%执行。

基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提交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及其它限制规定的,不得向残疾人、伤残军人、烈属放宽条件。

上述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以独立经营,并应当出具残疾证、烈属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全市范围内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且仅限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坐店经营。

残疾人、伤残军人、烈属申办的零售许可证包含在区域单元及农村、小区、市场零售点的总数范围内。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残疾人不得将零售许可证变更为非残疾人的家庭成员。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残疾人的,不得将零售许可证变更为非残疾人。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需出具乡镇或街道及以上政府的证明文件。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同一区域单元的,不受单元规划数量限制。持证人申请到原发证机关辖区以外地址办证的,需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严格遵照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办理。

(三)本规定实施前设置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不予设置零售点距离范围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变更到本辖区其他地址经营的,其间距按所规定零售点间距标准的80%执行。

(四)国家有政策需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内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租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场所的,不属于外商投资,不属于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不视为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可以依持证人申请直接予以变更。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但属于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和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等不予发放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九条 因政府规划、城市建设、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区域单元发生较大变化,区域容量无法满足当前需求时,烟草部门应遵循均衡发展原则,经综合评估后,可应急增设零售点,定向投放给对应的新增区域,在次年动态变更时,要对该区域单元容量重新测算,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禁入区是指区域单元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饱和区是指区域单元当前持证户数大于或等于区域单元内零售点容量;发展区为区域单元当前持证户数小于区域单元内零售点容量。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之间两个最近店门中心点间的距离。零售点间距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习惯性行走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学校是指各类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是指可与学校或幼儿园连通的通道。实地测量时由校门、园门中心位置到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的最近店门中心位置的,在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行的习惯性行走最短距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涉及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等业态,其分类标准按照《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 /T18106-2021)进行划分。

第二十五条 人口数量、居民小区、农村的户数及户籍人口数以派出所或统计单位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不超过”、“不少于”、“不得少于”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新建封闭式住宅小区应有门岗和院墙,且未在小区内居住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新建开放式住宅小区应按间距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残疾人、伤残军人、烈属是指持有本市正式户口,能够提供合法有效残疾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或持有军队、政府及其机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的优抚对象,如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等。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固定经营场所”指经营烟草制品的地址不可移动且是合法拥有商业性质的房屋,不能是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中“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其他经营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相互通行。

第三十一条 申请地址与经营场所相连通的储藏室、仓库视为经营场所,应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局每季度初三日内在临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临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大厅对区域单元相关信息进行公示(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公示期为7天,有效期为一个季度,公示期结束后按照公示中的时间开始接受申请。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市局有关规定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市局有关规定为准。

当国家政策法规、改革要求、行业发展、社会经济环境改变等导致制定本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适时调整,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临西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