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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西县开展农民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浏览量:8058 | 时间:2019-06-03


为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提升整体发展质量,按照中央农办等11部门《关于印发〈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农发〔2019〕3号)、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印发〈开展农民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农办发〔201997)号、中共邢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3部门《关于印发〈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邢农联〔20198号)的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农民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按照突出重点、明确标准、分类处置的要求,在对县辖区内的农民合作社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基础上,重点是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在抽查抽检中发现异常情形、群众反映和举报存在其他问题的合作社。清理整顿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一)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

(二)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

(三)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

(四)涉嫌以合作社名义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

(五)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线索;

(六)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变相高息揽储、高利放贷和冒用银行名义运营等。

二、责任分工

(一)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同推进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总结工作进展和成效。

(二)行政审批局提供负责提供全县农民合作社名单。

(三)农业农村局对合作社发展情况和群众举报的合作社违法违规线索进行摸底排查。

(四)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抽查抽检存在异常情形的合作社名单,共享给同级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税务局、林业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

(五)税务局负责整理提供合作社税务登记情况。

(六)水务局、林业局、供销合作社、扶贫开发办等负责开展涉及各业务领域或领办创办的合作社清理整顿工作。

三、重点工作和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9年6—7月)。各乡镇(区)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排查、登记、汇总甄别。通过现场查看合作社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生产基地、管理制度、财务会计账目等,结合实地问询合作社交易相对人、成员进行,对合作社经营状况作出准确判断,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排查登记表》。农业农村局对乡镇(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排查登记表》进行汇总,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排查工作台帐,逐一登记在册;对存在问题的合作社,逐一建立问题台账,为清理整顿提供依据。并将汇总情况形成报告,报县政府、市农业农村局。

(二)分类处置(2019年7月—10月)。根据排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合作社区分类型,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对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的合作社,引导其自愿注销;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合作社,可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有生产经营活动、运行管理不规范的合作社,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宣传,指导其对照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办社。在清理整顿工作过程中,发现涉嫌骗取套取涉农资金补助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的,移交财政部门依法查处或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发现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会同银监、公安等部门负责查处工作。

(三)全面总结阶段(2019年11月)。2019年11月底前,在认真总结各业务领域清理整顿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统计表》,报县政府、市农业农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联动。县政府成立开展农民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水务局、税务局、银监办、林业局、供销合作社、扶贫办、公安局、金融办、各乡镇(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加强专项清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导,督促落实清理整顿任务和要求。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查处、分类处置等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专项清理工作落实落地。

(二)落实工作责任。在县政府领导下,明确各级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层层压实责任,把清理整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乡镇(区)对本辖区的专项清理工作负总责,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各负其责。

(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专项清理工作的宣传,运用网络、标语、条幅等手段,大力宣传清理范围、注销程序等清理整顿有关规定要求,积极引导存在问题的合作社进行注销。根据整顿整改情况,集中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清理整顿工作氛围。

(四)构建长效机制。以专项清理工作为契机,强化合作社规范发展长效措施,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公示等手段,开展合作社运行情况动态监测。加强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提供合作社设立辅导和跟踪指导服务。加强合作社登记管理,依法规范登记注册,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探索简化合作社注销登记程序,畅通合作社退出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