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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浏览量:14170 | 时间:2019-01-02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17号)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邢政办字〔2018〕86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增强耕地保护责任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级政府是指乡镇(园区)民政府。乡级政府对县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任务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工作完成情况负责,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县政府对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农业、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每年开展一次,逐年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

  (一)耕地保有量。上年度违法占用耕地恢复和自然灾害损毁耕地复垦、利用情况。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否达到县政府确定的保护面积,违法占用、自然灾害损毁、改变用途造成数量减少幅度,违法占地上年度永久基本农田问题整改和数据成果更新情况。

  (三)高标准农田建设。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面积是否达到年度建设任务,完成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数量,高标准农田建设上图入库情况。

  (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变化情况,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推行情况

  (五)其他情况。

  第五条 考核程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农业、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和县政府部署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和要求,拟定年度考核方案,对考核内容及分值提出意见,并报县政府批准。

  乡镇(园区)民政府按照政府批准的年度考核方案组织自查,逐项说明执行情况,提供相应数据和证明材料,并向县政府报送自查报告。

  考核部门依据国家和省认定数据、卫星遥感影像以及其他相关资料,通过内外业结合方式,对乡级政府报送的自查报告进行核实、检查、校验。

  对各项指标执行情况综合评价、打分排序。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按照考核内容分值合计计算。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不到县政府要求的,可以直接确定考核结果不合格。考核意见报送县政府审定,考核结果在全县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涉及的耕地数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等,以国家确认的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作为考核依据。

   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乡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成效突出的地方给予表扬和其他奖励,在项目用地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第九条 考核发现问题突出或严重的地方,由政府责令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于整改不力、问题突出或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地方,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和《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