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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西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浏览量:18115 | 时间:2018-11-29


1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管理

2.1应急指挥机构

牧部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县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县政府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职责分工

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

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临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西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27号)等文件明确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联防联控,共同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3疫情监测与报告

3.1疫情监测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

3.2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4应急处置

4.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畜牧办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4.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4.2.2封锁

县畜牧办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4.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县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县畜牧办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4.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畜牧部门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4.3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4.4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畜牧办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4.5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保障措施

5.1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县畜牧办报请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畜牧办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2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5.3条件保障

畜牧办要报请县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5.4宣传教育

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附则

6.1本预案由县畜牧办负责解释。

6.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临西县非洲猪瘟防治指挥成员名单


附件

临西县非洲猪瘟防治指挥部成员名单

:卢振江  县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长:代海军  县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陈祖亮  县农业局副局长(畜牧)

   员:邱秀梅  县财政局副科级干部

李凤华  县发展和改革局主任科员

邱杰海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曹永鹏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县商务局副科级干部

马镇震  县科协技术协会副主席

刘光夏  县农业局副科级干部(林业)

赵树印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科级干部

   县卫计局正科级干部

董宗梅  县工商局副主任科员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志杰  县邮政局局长助理

丁树建  县公安局正科级干部

修玉霜  县民政局副科级干部

冉广忠  县农业局副科级干部(畜牧)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陈祖亮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冉广忠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畜牧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