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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临西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管控工作的通告

浏览量:11357 | 时间:2021-09-23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空气质量,持续深入推进以散煤治理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更优良的生活环境,依据省市有关要求和《临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西县“散煤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就我县煤炭管控要求通告如下:

一、全县境内禁止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存储、使用劣质散煤。

二、县政府将东至四支渠、南至王庙村南、西至临威渠、北至邢临线围成的区域划定为“禁煤区”。“禁煤区”范围内除洁净型煤加工企业用煤外,禁止其他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居住户在日常生产经营、生活活动中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禁煤区外,“气代煤”“电代煤”未覆盖的区域,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洁净煤(洁净型煤、优质无烟煤或兰炭),禁止使用烟煤、褐煤、煤泥等劣质散煤。

三、在“禁煤区”和“气代煤”“电代煤”已完成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县政府允许的型煤加工企业和单位按照规定用途运输、储存和使用煤炭以及过境煤炭运输车辆除外)或个人销售、运输、储存、囤积或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现存自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由属地乡镇政府收缴。

四、煤炭经营单位必须持照经营。洁净煤经营户必须具备营业执照、规划、用地、环评等相关手续,煤炭经营企业必须经临西县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验收达标并批准后,向县发改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承诺不向“禁煤区”任何单位(洁净型煤加工企业除外)和个人销售煤炭方可经营。对不能办理环评、土地等相关手续或验收不能达标的,一律强制关停取缔。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

五、部门分工。

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日常监督巡查,依法查处违规销售散煤及其制品的行为。对洁净型煤销售点开展抽检,确保煤炭质量达标。

2.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在禁煤区出入口设卡检查,除向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运输煤炭的车辆外,其他运煤车辆不允许进入禁煤区。向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运输煤炭的车辆需随车携带煤质检测报告,杜绝不合格煤炭进入禁煤区。

3.县住建局负责加快推进农村清洁取暖改造工程进展,确保供暖期能够正常投用。并建立详细的“煤改气、煤改电”工作台账。

4.县发改局负责做好气、电及洁净型煤的保供工作,严禁因能源短缺影响群众取暖。做好收没散煤的集中处置工作。

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洁净型煤需求户台账,保证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避免影响洁净型煤配送保供。

6.县城管局负责取缔县城城建区内碳火烧烤摊点,严禁沿街门店商户使用煤炭和生物质。

7.市生态环境局临西县分局负责加强空气自动监测站点数据分析研判,溯源燃煤污染源。加强对用煤企业的日常巡查,确保用煤煤质合格,排放达标。督促乡镇做好散煤复燃巡逻检查。

六、加大宣传引导和检查执法力度。乡镇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作为严防散煤复燃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宣传,引导群众使用洁净煤,不买不烧劣质散煤。对发现的散煤复燃问题,对其炉具进行拆除,散煤进行收没,并交县发改部门统一处置。要建立多层次的责任体系和包联制度,开展联合检查执法,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网上销售、走村串户、游击兜售、运销、使用劣质散煤的行为。对没有营业执照和质检报告运销的散煤,一律按劣质散煤交发改部门统一处置,并依法查处。严禁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向违法进行煤炭生产、销售的煤炭经营者提供或租赁场地等活动。对于销售劣质煤的商户或个人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电话(12315、0319-8562503、0319-8569908、0319-8568667),对发现私自运输、生产、销售、储存劣势散煤,流动售煤及违法发布煤炭销售广告等行为,可直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对核查属实的重要线索,要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八、请广大居民、村民朋友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禁煤区不售、不买、不运、不烧散煤;“煤改气”“煤改电”没有完成的区域,使用洁净煤,以实际行动保护临西的蓝天白云和生态环境,共同提升我们的生活质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