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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关于卫运河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的公告

浏览量:12470 | 时间:2020-06-30


为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与河道安全保护范围,依法规范河道管理,保障卫运河河道工程管理安全、行洪安全、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水利部漳卫南运河临西河务局已完成左岸临西县段卫运河管理范围与安全保护范围划界工作。现依法将卫运河左岸临西县段河道管理范围与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管理与保护范围:

卫运河左岸临西县段堤防桩号为40+508—79+710;河道堤防管理范围为卫运河主河槽中心线至左岸堤防背河堤脚外五米之间,其中,背河堤脚至外五米为护堤地,背河有弃土部分堤段至弃土外沿脚(以1972年扩大治理时为准)。

护堤地外一百米内为堤防保护范围。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各种附属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二)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四、在堤防保护范围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养殖池、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和设施安全的活动。

 

特此公告


                                                    临西县人民政府

                      20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