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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西县粮食应急预案

浏览量:7914 | 时间:2020-05-2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和食用油(以下统称粮食)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1.2 粮食应急状态与分级

本预案所指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划分为国家级应急状态、省级应急状态、重大应急状态、较大应急状态、一般应急状态五个级别:

1)国家级应急状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2)省级应急状态。按照《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3)重大应急状态。按照《邢台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在邢台市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但超出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直接组织进行应急处置的情况。

4)较大应急状态。在本县两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者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但超出乡镇政府处置能力和县政府认为需要直接组织进行应急处置的情况。

5)一般应急状态。在一个或两个乡镇的局部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较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在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县政府按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响应主体和相应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粮食应急工作。

1.4.2 加强监测,预防为主。县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乡镇政府应当建立粮食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和粮食价格变化情况,发现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1.4.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按照“先部队、后地方,先前方、后后方”的原则,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4.4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在粮食应急工作中,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工作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仓储、加工设施、设备和供应网络,避免资源浪费。各级各部门应当及时交换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实现信息共享。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主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委员会、县宣传部以及中国展银临西县支行、县武装部、县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县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担任主任,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发展和改革局、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临西县支行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

2.1.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对乡镇(园区)、县直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向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等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向市和驻县部队以及外县报告(通报)有关情况,请求支援帮助;及时协调解决粮食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1.2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形势,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的乡镇(园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核实、汇总粮食应急工作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和简报;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对县内外的粮食供求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应急状态下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建立县级储备粮,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粮食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2)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3)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安排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的相关经费,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计划。

4)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电力和公路运力的调度;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协调铁路部门及时落实县内部署的涉及铁路运输的调拨任务,优先保证在应急状态下粮食加工和运输工作的需要。

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出现较大波动。

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7)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监督检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注入市场。

8)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9)县审计局负责对用于粮食应急工作各项资金(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0)县监察负责查处粮食应急状态下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

11)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临西县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2)农发行临西县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3)县武装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负责提供战时部队粮食需求情况,并协同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军粮供应保障工作。

14)其他有关部门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 乡镇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乡镇(园区)政府应比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设置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并安排必要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

3 监测、预测与应急报告

3.1 市场监测与预测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全县粮食市场行情、供求形势的监测、预警分析系统,通过对县内外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储备和国内外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查询和信息分析,预测对本县粮食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建议。要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资源共享。

3.2 应急报告

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园区)政府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临西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临西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4 应急响应

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立即进行调查研究,并对有关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指导有关地区迅速采取措施稳定粮食市场。

4.1 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政府及各乡镇(园区)政府、县直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和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2 省级粮食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政府及各乡镇(园区)政府、县直各部门要按照《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和省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3 重大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重大应急状态时,县政府及各乡镇(园区)政府、县直各部门要按照《邢台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和市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4 较大、一般应急状态的响应

4.4.1 出现较大、一般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按规定反映有关情况。

2)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当地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在出现应急响应时,一是在建立了县级储备粮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向县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申请动用县级储备粮;二是在没有建立县级储备粮时,必要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由县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向县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县级储备粮数量在500万公斤以下的,经县政府授权,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4.4.2 出现较大、一般应急状态并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和下列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1)对本地的粮食市场动态实行24小时监测,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做好粮食调拨、加工和供应工作。

3)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和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启动相关地区的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网络,并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相关的粮食加工、运输和供应单位必须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开展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投放市场。

4.4.3 在本预案启动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进行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级政府要按照工作组的要求及时进行工作,保证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和本预案的规定落到实处。

4.5 战时应急响应

出现战争状态时,本县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军粮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认真做好驻部队所需粮食的筹措、调运和供应工作,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保证在战时和应对突发事件中军队用粮的供应。

4.6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终止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1.1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以及粮食储备计划,足额安排粮食储备补贴资金,保持必要的粮食储备规模,提高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

5.1.2 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义务。县、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出现重大应急状态的情况后,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协调下,主要由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县、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当地的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县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掌握、联系一批靠近粮源和重点销售地区且交通便利、设施较好、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粮食加工指定企业。

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被指定的应急粮食加工企业必须服从当地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确保应急粮食加工任务的完成。

5.2.2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县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根据城镇居民、驻军的粮食用量及城乡救济的需要,按照县城和建制镇每1万人一个供应网点的标准,认定一些信誉良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和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县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的原则,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提前确定粮食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运输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运输的畅通无阻。

5.2.4 县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指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应急状态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被指定企业的加工、供应能力的动态情况。县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5.2.5 县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的应急加工、供应、储运网络适用于战争状态。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乡镇(园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 通信保障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确保通信畅通。

5.5 培训和演练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按照部门职责要求,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能够应对各种突发粮食应急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 有关部门的后期处置工作

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乡镇(园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对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本级的粮食应急预案。县财政局对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结算。审计部门要对应急工作中的各项经费支出进行监督;县农发行要会同财政局、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的储备粮占用的贷款及时结算、收回贷款;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安排补充已动用的储备粮。

6.2 征用补偿

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对应急工作中紧急征用的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仓储等设施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交通工具和仓储等设施。被征用的交通工具和仓储等设施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丢失或损坏的,事发地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修复或依法予以补偿。

6.3 奖励与处罚

6.3.1 对参加粮食应急工作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政府或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粮食应急任务;

2)对粮食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3.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相应处分:

1)不按照有关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被指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企业拒绝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或不按照指定的供应方式供应,擅自提高粮价的;

4)在粮食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乡镇的粮食应急预案

各乡镇(园区)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级的粮食应急预案,并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适时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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