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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棚户区改造整体规划与土地整合 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浏览量:8081 | 时间:2020-06-03


2020年6月3日,县政府印发了加强城镇棚户区改造整体规划与土地整合的实施意见,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加快县棚改工作进程,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容貌,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功能,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22号文件邢政发【20151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棚改工作实际,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源头管控,杜绝边角地块产生灵活处理,合理确定规划范围政策支持,多措并举推动整合明确责任,确保整合落实到位等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源头管控,杜绝边角地块产生棚改项目应进行整体规划、土地征收和回迁改造。严格按确定的范围出让,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部分是灵活处理,合理确定规划范围对于难以征收的边角土地,可将用地纳入城市公共空间预留用地,不再进行出让。面积较大的可分期出让实施,不应少于20亩年代较新的予以保留,进行整治提升。用地面积小于20亩的零星棚户区搬迁整理出来的土地用于商业设施、城市绿地及公共设施建设。对自身效益难以平衡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部分地块可不纳入征收整合范围。

第三部分是政策支持,多措并举推动整合异地安置的零星棚户区搬迁居民需组织集中回迁安置项目建设。回迁安置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对因面积较小无法单独实施的农用地、国有用地,纳入整体规划范围,享受统一规划技术标准,但其他政策应加以区分将未改造地块纳入项目整体规划,指标整体平衡(容积率不突破2.3)重新编制设计方案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可统一规划建设向承担城市公共空间(道路、绿地等)补偿安置任务的项目单位,提供建筑面积奖励措施。

第四部分是明确责任,确保整合落实到位属地政府是责任主体,与征收办统筹协调解决相关工作问题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确定范围和方案的审核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棚改项目的土地收储工作。


关于加强城镇棚户区改造整体规划与土地整合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