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关于加强城镇棚户区改造整体规划与土地整合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16099 | 时间:2020-06-03


为全面加快临西县棚户区改造进程,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容貌,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功能,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贯彻“到路到边”的开发建设原则,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邢政发[2015]11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土地整合的实施意见》([2019]22号)、《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建[2019]6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源头管控,杜绝边角地块产生

(一)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棚改项目,项目用地要按照“到路到边”的原则,对其进行整体规划、土地征收和回迁改造。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核实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与周边土地及城市规划之间的关系,对于不符合“到路到边”要求的应重新确定征收范围。

(三)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划定应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意见,对于影响城市形象的边角地块应纳入改造范围。

(四)土地出让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确定的范围进行出让,不得擅自改变出让范围。

二、灵活处理,合理确定规划范围

(一)对于因土地规划、坐标误差等产生的难以征收的边角土地,为了不影响项目进度,在房屋征收补偿完毕后,且不影响规划建设的前提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可将该部分用地纳入城市公共空间预留用地,用于城市道路、绿化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再进行出让。

(二)如路网方格面积较大,全部房屋征收补偿时间较长,在保证每期土地均可独立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分期出让,原则上每期土地不应少于20亩。

(三)棚户区改造范围中,年代较新的建筑物,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不影响城市景观形象的,可予以保留,但应对小区环境及建筑外观进行整治提升。

(四)棚改项目整体规划方案审定后,在征收办和属地政府承诺确保征收到位的前提下,可结合征收情况分期实施。

(五)对于项目周边均已实施,且用地面积小于20亩的零星棚户区原则上不再进行住宅建设,经县政府同意,对于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搬迁居民由属地政府会同征收办结合大片区改造实行异地就近安置和货币安置,搬迁整理出来的土地用于商业设施、城市绿地及公共设施建设。

(六)棚改项目招商前,征收办会同属地政府应进行充分论证测算,对自身效益难以平衡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部分地块可不纳入征收整合范围。

三、政策支持,多措并举推动整合

(一)需异地安置的零星棚户区搬迁居民由征收办会同属地政府组织集中回迁安置项目建设。集中回迁安置项目用地位置及面积由属地政府结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定,分为回迁区及出让区两部分,回迁区由征收办会同属地政府组织实施,用于拆迁居民回迁安置;出让区由县政府组织土地出让,出让金收归县财政用于回迁区建设。回迁安置项目实施前,征收办会同属地政府应就回迁安置数量、回迁出让用地面积确定、经济效益平衡等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形成实施方案报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周边,因面积较小无法单独实施的农用地、国有用地,征收办会同属地政府可按照路到边、整体规划要求纳入棚户区项目整体规划范围,享受棚户区改造项目统一规划技术标准,但其他政策应与棚户区改造用地加以区分。

(三)鼓励因历史原因未整合到位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将未改造地块纳入项目整体规划,指标整体平衡,由县征收办会同属地政府负责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标(容积率不突破2.3)重新编制设计方案。

(四)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在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相同或满足用地兼容性要求或总建设规模不突破各地块原批准的建设规模总和,可统一规划建设。

(五)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向承担城市公共空间(道路、绿地等)补偿安置任务的项目单位,提供建筑面积作为奖励的一种措施,从而达到土地利用、经济效益和人居环境的平衡。具体奖励建筑面积视提供城市公共空间范围内的补偿安置建筑面积而定。应以项目规划建设规模(规划地上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确定出让地块的容积率指标。

四、明确责任,确保整合落实到位

属地政府是推动城镇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与征收办统筹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的整体规划、土地整合相关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具体包括: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定的范围申请规划设计要点,并依据规划设计要点组织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设计,提交县规委会审议;按照确定的范围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负责零星棚户区居民的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负责集中回迁安置项目的组织实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和规划方案的审核,棚改项目用地的转征和出让,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依据审定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进行。对于不配合整合的,严格控制该地块用地性质,涉及翻建、改建的不予批准,并不得随意转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收储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政府已同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结合项目实际参照执行。

《关于加强城镇棚户区改造整体规划与土地整合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