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浏览量:18757 | 时间:2020-06-0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9〕2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邢政办发20203号)要求,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完善、不断提升”的工作原则,落实完善政策标准体系,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照护服务,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逐步构筑“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服务供给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按照“一年试点先行,三年全面铺开,五年巩固提升”总体安排2020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政策标准体系初步建立。探索建立不同层次、不同组织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全县范围内至少建成一所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2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逐步完善。各乡镇(园区)建立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基本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政策机制、居委会照护基础设施基本建立。到2025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居委会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提升。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支持指导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

1.严格落实休假政策,保障工作权利。贯彻执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终止妊娠节育假、护理假政策。用人单位应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职工保留工作岗位或设置育婴室、哺乳室等积极措施,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的合理需求。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婴幼儿父母就业,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会保障局、妇联、总工会

2.完善基本公卫服务,提供照护方便。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完善妇幼健康保障体系,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实施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防治措施。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关注婴幼儿重点人群,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贯彻落实市文件《邢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邢卫[2018]17号),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旅游景点、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公共场所普遍建立母婴室,为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县、县县总工会、妇联、团委)

3.广泛开展宣传指导,加强保育服务。利用互联网及各相关部门信息化平台等手段,广泛开展包括婴幼儿发展和教育理念、婴幼儿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不法侵害、意外伤害预防等知识的宣教普及工作。依托各类妇幼保健、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儿保教师、居委会医生等人员,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等多种方式,倡导母乳喂养,组织开展适合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加强对婴幼儿健康、家庭抚养和早期发展的科学指导,提升家庭科学养育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妇联、总工会、团委)

(二)扶持推动居委会婴幼儿照护服务

1.统筹规划建设,加强设施改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在新建居住区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支持村居新建或利用闲置公共服务资源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鼓励各级政府积极落实相关政策,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部位改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公共环境。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财政局

2.合理利用公共资源,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积极利用幼儿园、学校等公共服务资源,实现与公共服务资源的功能衔接和共建共享,发挥综合效益,提升婴幼儿居委会照护水平。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居委会,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居委会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责任单位:县、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妇联、计生协)

3.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公益照护。通过聘请和组织育婴师、老干部、老党员及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委托符合条件的托幼机构承接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辖区内婴幼儿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且确有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责任单位: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团委、计生协)

4.发挥市场作用,大力实施项目推动。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积极争取和推动有关婴幼儿早期发展的项目。依托亲子课堂、孕妇学校、教育服务网络,积极开展儿童生长发育营养健康、心理保健等多方面全周期的早期发展服务,提升农村儿童健康水平。责任单位:县卫局、教育局)

(三)促进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支持建立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补贴、免费提供场地、分担人工成本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商业综合体等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者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会保障局、编办、民政局、县总工会)

2.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积极发挥托幼一体化的管理体制优势和资源聚集优势,有条件的幼儿园应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增设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职能,招收2至3岁的幼儿。对新开设的托幼机构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幼儿托班,并配套落实托班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班资源供给。(责任单位:县教育局等部门)

3.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服务机构。积极探索制定土地供应、财政支持、人才培养等多方面政策,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提供场地、聚集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鼓励和支持获得相关资质和符合专业标准的法人、自然人,积极兴办符合规范和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县发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力资源会保障局、民政局、县税务局

4.按需提供多样化服务。引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

1.开展登记备案,严格监督管理。举办各类托育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市相关设置标准、管理规范。非营利属性的,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审批或者机构编制注册登记;营利属性的,县级及以上行政审批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等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施对机构服务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日常安全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等综合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县编办、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2.加强卫生保健,夯实安全责任。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担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主体责任。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消防设施和安保人员,建立日常检查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严厉打击涉及婴幼儿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力保护婴幼儿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三、实施步骤

(一)开展调研,积极部署。县卫生健康局作为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研,摸准摸清全县婴幼儿人口分布、家庭环境、照护需求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现状等基本情况。

(二)单位要结合实际,根据本方案内容明确政策措施和任务目标,做好工作落实。

各乡镇(园区)要积极配合各单位工作开展。

2020年底前,各乡镇(园区)要结合以下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大力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点创建活动。

1.开展品牌连锁服务机构建设试点。要引进先进理念和模式,打造1家建设标准化、管理一体化、运营规范化、服务优质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开展居委会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机构建设试点。要结合实际,建成1个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3.开展幼儿园设立托班试点。要选择1所普惠幼儿园实行开设托班试点,招收2-3岁的幼儿。

4.开展单位福利性服务机构建设试点。要选择1家医院或1所学校或1个青年职工集中的企业在单位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在先行试点基础上,总结发挥试点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完善政策,全面铺开,不断增加照护服务供给,降低家庭照护成本,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不断提升。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园区)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规范发展的政策规定,构建推动婴幼儿照护事业健康发展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局)

(二)强化协同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行政审批、民政、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总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和组织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民政局、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总工会、县共青团、县妇联、县计生协)

(三)强化队伍建设。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加快课程建设,培养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依托师范类、幼教类或护理类院校开展婴幼儿保育专业培训。加强对保教师、育婴师、营养师、家政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估,规范职业培训市场。建立专业队伍,提供政策咨询、标准制定、质量评估等智力支持。建立培训基地,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会保障局、教育局、局、局)

(四)强化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强化信息保障。充分利用网络新技术,科学运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在机构登记备案、执业综合监管、信息统计监测、人员队伍建设、服务全过程监督等方面实现信息化管理。(责任单位:县县人力资源会保障局、编办、民政局、县行政审批局)

(六)强化评估督导。切实履行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安全监管、规范发展的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对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约谈;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地。(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大队、县融媒体中心)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