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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西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

浏览量:8462 | 时间:2019-03-23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22)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7)精神,切实做好全县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大清查),进一步摸清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底数,坚决堵塞漏洞,防范化解风险,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查时点、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时点。2019年3月31日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全县统一的大清查检查时点,不得提前和延后。

(二)清查范围。临西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临储进口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含省、市、县三级储备原粮及成品粮)等。

(三)清查内容。

1.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暂不对商品粮和政策性成品粮进行质量清查。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清查原则和方法

    (一)清查原则

    1.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的底线。

2.全面清查,突出重点。按照在地检查要求,对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实际储存库点,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政策性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加大清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3.依规清查,创新方法。严格依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和大清查检查方法,从严从实组织好清查工作。运用先进信息技术进行库存检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4.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清查、谁负责,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销号整改、移交处理,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清查方法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2019年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方法执行,相关电子版请从“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自行下载。

    三、实施步骤

2019年大清查分为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汇总整改五个阶段,压茬推进。

(一)准备阶段(4月10日前)。

1.成立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了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大清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县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负责组织落实大清查各项具体工作。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大清查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并及时报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细化清查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8〕61号、省政府办公厅〔2019〕-22号、市政府办公室〔2019〕-7号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细化清查方案,对各阶段清查任务、清查责任划分、清查人员培训调配、督导检查、案件核查、经费使用、宣传报道、清查纪律等作出具体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并于3月底前报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组织动员培训。3月底,县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业务骨干参加全市大清查检查人员培训班。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全县大清查工作。通过市大清查检查人员培训班的学习,准确掌握大清查的任务要求、各环节检查方法和大清查软件操作使用。

4.准备相关资料。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大清查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标准等资料整理工作。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地方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管理法规文件,地方政策性粮食相关政策文件等资料;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向县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19年3月31日政策性粮食贷款明细和台账等资料。

5.企业准备工作。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要认真做好仓房(货位)登记、清查器具和扦样设备配备、业务资料整理、粮堆形态整理、自查人员落实、配合质量扦样等准备工作。

(二)自查阶段(4月底前)。

1.企业自查。企业自查是落实大清查主体责任的关键环节。纳入大清查范围的所有承储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大清查的各项要求开展自查。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委托企业与代储企业要对实际储存库点粮食自查结果认真核对。各类承储企业自查结果审核确认后,书面报送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县级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对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由承储企业建立整改台账,承储企业的上一级主管单位督促整改。企业自查发现问题,普查前整改处理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2.加强督导。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承储企业扎实开展自查。自查督导要及时纠正企业不按要求进行自查等行为;着重发现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为普查阶段突出重点打好基础;同时,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三)普查阶段(5月底前)。

1.普查组织。县政府将按照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对全县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普查实行“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择优安排检查人员。

2.普查方式。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县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组成由县大清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为组长,相关专业人员为成员的县级普查组,开展县级普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上级部门参与配合;普查组将普查结果进行汇总,报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要突出对重点粮食品种、问题多发区域、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储粮委托或租仓储粮企业,以及重大问题线索的检查。

3.结果报送。普查结束后,县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完成普查数据分析、汇总和录入,及时向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普查结果和工作报告。

(四)抽查阶段(6月20日前)。

上级有关部门将随时派出联合抽查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重点企业的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组要听取所在地政府情况汇报,抽查结束后要进行情况反馈。提前做好迎接上级抽查的准备工作。

(五)汇总整改阶段(6月至12月)。

1.审核汇总。6月20日前,县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认真审核汇总清查结果的基础上,向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

2.问题整改。县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汇总普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形成问题清单,6月20日前报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重要问题挂牌督办、通报和约谈制度,督促企业狠抓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期限,实行销号整改。承储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大清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超标粮食,属于中央储备粮的,由中储粮集团公司负责处置;属于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转省级政府处置;属于地方事权粮食的,由省级政府负责处置;属于企业自营商品粮的,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置,确保超标粮食不流入口粮市场。

10月底前,各仓储企业要将问题清单所列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案件核查处理到位,将整改销号和案件处理情况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汇总;11月底前,县发展和改革局(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将全县整改情况、案件处理情况报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数量清查

(一)分解登统。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和承储政策性粮食的地方企业的商品粮统计库存,按照实际储存库点进行分解登统,上传大清查应用软件,县级审核汇总后,于4月2日前,报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在使用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和汇总审核的同时,要手工填写相关表格备查。

(二)实物检查。从严掌握检查标准,准确如实填写实物检查工作底稿。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2%以内的;露天囤、包围散储、非定量包装粮食及其他不规则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3%以内的,判定为账实相符。严格粮食实物检查密度校正修正系数取值。对于不同储存年限的粮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保管自然损耗定额。对空仓、正在出入库作业的仓房(货位),要实地查看,核查有关原始记录后确认。

严格熏蒸作业库存粮食检查。普查期间,承储企业原则上不得实施熏蒸作业。确需熏蒸作业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熏蒸报备手续。对于已实施熏蒸的粮食货位,要首先查阅熏蒸报备手续是否齐全、熏蒸记录、粮情检查记录、储粮化学药剂购买使用记录等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必要时通过检测磷化氢气体浓度、佩戴空气呼吸器入仓查看等方式予以查验;经核查确属正在熏蒸的,不再进行实物检查,相关情况在检查底稿上备注说明;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待熏蒸散气结束后,将受市级委托再进行更加严格的检查。对以熏蒸为由规避检查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处理。

(三)账务检查。通过对承储企业粮食库存统计账、会计账、保管账、银行资金台账及相关原始凭证、票据资料的查阅,并与粮食实物检查结果对比,核实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认定清查时点承储企业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实际库存数量和相关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准确如实填写账务检查工作底稿。对虚报库存、短库、虚假购销(轮换)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认真彻查,严肃追责。

(四)结果报送。承储企业自查结果经审核后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同时手工填写相应底稿、汇总表备查;县级普查结果经审核无误后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逐级汇总上报;县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自查结果严格把关;对数据汇总中发现的错统、漏统、重复统计等问题,要及时纠正;自查发现账实差数及原因,要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据材料。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汇总全县所有政策性粮食数据时,须在中储粮涉密内网上进行。

五、质量清查

(一)组织实施。根据国家、省、市大清查实施方案要求,将企业自查阶段自行全面扦样检验,调整为自查和普查阶段融合。由上级部门组织对全县政策性粮食的质量扦样工作。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承担质量清查技术支持和大清查样品检验任务。

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项目包括重金属和真菌毒素。全县食品安全样品的扦样数量,由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分配。

    (二)扦样检验。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检查方法实施,准确如实完整填写质量检查工作底稿。样品扦取要确保代表性和真实性,原则上以整仓(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对于库存数量较大的大型仓房(货位)应按要求增加检验单位。

    对小麦库存要逐货位统一组织扦样检验,承储企业不再自行扦样检验。

    (三)结果报送。县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对本行政区域承储企业政策性粮食质量检验结果涉及的库点、仓房(货位)、性质、品种、代表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对后,将承储企业分库点、分仓房(货位)检验结果按要求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将审核后的质量清查汇总结果以书面方式报送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反馈承储企业。

六、创新方法

    这次大清查在充分运用以往粮食库存检查方法的基础上,着力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充分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创新方法、提高效率,增强大清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一)优化大清查组织方式。规范企业自查方法,加强督导检查,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对大清查工作的属地管理和行政监管责任,监督指导关口前移。

    (二)发挥12325热线作用。广泛宣传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同时公开本地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发挥12325热线作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受理办理涉粮举报案件。

(三)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高度重视自查督导发现问题线索,为普查环节确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提供依据。充分利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密切关注政策性粮食销售异常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监管作用,密切关注资金异常行为;及时了解粮食物流运输异常行为。

(四)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运用大数据、智能粮库等信息化技术和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现代化检测手段,提高大清查工作效率和检查结果的精准性。使用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自查普查抽查结果填报,实现清查数据的自动汇总。为保证大清查数据的准确可靠,在使用应用软件填报清查数据的同时,同步采用传统手工检查表格填报数据。

    (五)增强清查结果的权威性。在大清查的自查督导、普查等环节,要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聘请熟悉粮食业务的退休职工、用粮大户、第三方社会监管机构作为社会监督员,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改进和做好大清查工作。

七、压实责任

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清查工作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逐级签订大清查工作责任书;实行自查、普查、抽查工作的牵头负责制和组长负责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检查结果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一)自查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

(二)普查责任。县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

(三)质检责任。样品扦取与检验工作要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各环节工作责任,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承储企业对自行扦样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扦样人员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以及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检机构对样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检验样品和检验数据承担保密责任。县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质量清查汇总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各级政府要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大清查工作是2019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点内容,将适当加大考核权重。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检查过程中,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落实各环节检查责任,实行全程记录留痕;检查结果层层复核签字,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准确,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县政府提交的大清查结果报告,实行各部门单位联签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制度。

八、精心组织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大清查领导小组,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凝聚各方合力,确保大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要认真处理好地方机构改革与大清查工作的关系,确保大清查工作不受影响,顺利推进。

    (二)严明纪律规矩。县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库存检查经验、身体健康、电脑操作熟练的人员参加大清查工作,优先选调粮食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的优秀人员。加强大清查方法培训和廉洁纪律教育,严格监督管理。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有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规严肃查处问责。检查期间,检查人员不接受新闻媒体采访。要按照保密规定,配备必要保密设备,明确保密责任,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三)加强案件核查。要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核查工作,建立大清查案件处理的规则和预案;抽调精干力量,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有责必问”;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四)落实经费保障。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安排落实大清查工作经费。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和使用,按照国家大清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拨付和使用。省级储备粮清查费用、培训费用以及省统一组织扦样检验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储备粮清查费用、培训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县级储备粮清查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

(五)坚持正确导向。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清查的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提高大清查透明度,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防止负面炒作,促进市场平稳,维护社会稳定。要积极妥善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严格资料归档。县级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查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大清查工作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