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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21854 | 时间:2019-01-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切实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5号)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邢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的实施意见,切实增强各级党委、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意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着力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统筹推进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为建设经济强县、美丽临西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严保严管。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补充耕地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的现象。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

坚持节约优先。统筹利用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更少的土地投入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健全利益调节机制,激励约束并举,完善监管考核制度,实现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相统筹,耕地保护责权利相统一。

坚持改革创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完善永久基本农田管控体系,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实行占补平衡差别化管理政策,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和资金渠道,不断完善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制度。

(三)目标任务。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58.2755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51.1865万亩;2011-2020年,确保建成高标准农田37万亩,力争建成39万亩;2011-2020年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1.11万亩。耕地保护制度和占补平衡管理机制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二、严管严控建设占用耕地

(一)切实加强规划计划管控。以土地调查成果为底数,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体布局和约束性指标为底盘,以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市开发边界为底线,科学编制国土规划,合理划分国土空间管制分区。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粗放用地的项目,不得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挂钩,对建设用地利用粗放的项目,不予安排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凡是涉及用地的项目在选址时,国土部门要主动参与项目选址,做好项目用地选址参谋工作,严格控制项目用地少占、不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城乡规划和城市执法管理局、邢台市环保局临西分局)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要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要及时拆除并恢复原地貌。【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城乡规划和城市执法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邢台市环保局临西分局、各乡镇(园区)】

(三)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落实“十三五”时期建设用地总量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的目标任务。探索实现建设用地减量化或零增长,促进新增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到2020年,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用地,住宅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园区内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达到250万元/亩以上,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年以上(享受免税政策的农产品加工项目除外)。实行企业投入承诺制,缴纳履约保证金,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和约束,完善项目退出机制,全面清理处置批而未用、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对于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未动工的,足额征缴闲置费,连续两年未动工的,依法收回;对于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成立清理处置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领导小组,集中法院、公安、税务、财政、发改、国土等相关部门力量,联合处置,按照限期开发一批、调整利用一批、置换盘活一批、依法收回一批、临时使用一批等方式,因地制宜、加快处置,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探索推动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改革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城区、经济开发区地上、地下空间,推广多层标准化厂房。鼓励单位之间相同功能设施用地,实行共建、共用、共管。【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县法院、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城乡规划和城市执法管理局】

三、全面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一)明确补充耕地责任。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县国土部门负责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资源状况分解落实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将补充耕地任务落实到地块、责任到人员,并将实施方案上报县政府批准实施。乡镇(园区)政府负责补充耕地项目实施中的纠纷调处、利益调节,加强工程移交后的监督管理,督促使用单位合理利用工程。【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园区)】

(二)拓展补充耕地渠道。转变补充耕地方式,着力通过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通过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途径产生的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均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县财政部门负责拓宽资金渠道,统筹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开垦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充耕地收益,整合其他涉农资金等财政资金,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财政资金以奖代补和以补促建等方式,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支持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依据土地整治规划或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扶贫办】

(三)加快土地修复推进绿色发展。没有合法用地来源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综合整治方案,将政策关停形成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占补平衡、生态环境整治等方式,对压占、损毁土地进行综合治理。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发挥区域性优势,对达到耕地标准开发整理成园地的,可以作为补充耕地,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仍按耕地管理。砖瓦窑用地能够整治为耕地的,优先复垦为耕地,有序开展旧村改造和“空心村”治理。按照县、乡两级政府制定的旧村改造和“空心村”治理规划,适于整体搬迁的实施整体搬迁,不具备整体搬迁条件的,可以局部改造、逐步推进,制定合理补偿激励措施,将农民自愿腾退的宅基地复垦成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计入补充耕地,也可以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腾出的建设用地规模在县域内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县国土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城乡规划和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县农工委、县环保局、县农业局】

(四)注重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合理划定耕地后备资源范围,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与生态保护规划有机结合。切实履行管控责任,严禁将已退耕还林还草土地纳入土地整治规划和耕地后备资源范围,避让湿地、林地等生态用地。切实发挥土地整治的生态功能,土地整治项目要与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等生态建设工作相衔接,与环境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相融合,不得影响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地区的主导生态功能。土地整治要把生态建设放在首位,土地资源实行多目标、多功能管理和利用,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重点发展契合区域功能定位、与生态环境相适宜的牧草、花卉、油料、药材等农产品种植,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县国土资源局、邢台市环保局临西分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扶贫办】

(五)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以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为核心,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县政府负责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和验收实施全程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严格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新增耕地数量认定,规范耕地质量评定,及时完成地类变更。县政府批准项目立项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立项核实,并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对立项信息复核;项目通过县政府批准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新增耕地数量、质量验收核实,并向省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项目验收信息复核。(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

四、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一)完善占补平衡落实机制。通过县域自求平衡、申请市域统筹调剂、省级调剂和国家统筹,实现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各类建设占用耕地,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补充耕地;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确实难以完成补充耕地的,申请市政府在全市范国内统筹调剂。县域内补充耕地指标由县政府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转让补充耕地指标,补充耕地指标收益由县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扶贫开发、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

(二)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方式。改变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逐一挂钩审查方式,按照补改结合的原则,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库,对补充耕地项目数量和产能实行分级建库、分类管理、分别使用。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数量和产能分别从补充耕地储备库中予以核销。申请市域、省级和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

(三)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保障补充耕地指标。我县保障能力不足,补充耕地确实难以及时、足额落实的,不足部分申请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调剂。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省、国家统筹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

(四)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补充耕地指标验收、报备入库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管理,补充耕地指标购买和转让由县政府安排部署。县财政部门负责补充耕地指标购买和转让的资金安排。补充耕地指标存在指标缺口的重大建设项目,申请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调剂,补充耕地费用按市政府批准意见,由县财政部门向指标所有县市缴纳;调剂的补充耕地指标价格参照市指导价格(按照国家利用等,低等地13-15等8万元/亩、中等地9-12等10万元/亩、高等地5-8等12万元/亩)执行;对外转让补充耕地指标不得低于15万元/亩。对外转让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根据省、市政策适时调整。(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

五、推进耕地质量提升与耕地保护补偿

(一)全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以提高耕地质量和增加耕地数量为主要任务,实行“五统一”管理,以国家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为基准统一分配任务,以分配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统一安排资金,以《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统一建设标准,以国家综合监管平合统一上图入库,以《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统一监管考核,有关部门要做好本系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各乡镇园区)

(二)积极推进耕地质量提升。推进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建设单位落实剥离责任,各乡镇园区政府负责监督落实,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优先用于补充新的耕地,将中低质量的耕地、轮作休耕耕地和退化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实施农田平整与培肥、农田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等工程,提升耕地质量,有效提高耕地产能。(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

(三)稳妥推进耕地休养生息。按照耕地季节性休耕制度试点方案,在地下水超采区开展耕地季节性休耕制度试点工作。试点地区要加强轮作休耕耕地管理,落实季节性休耕任务和要求不得减少或破坏耕地,不得改变耕地地类,不得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政策引导,加快土地流转,加大农业科技投入,鼓励规模化经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防止耕地荒芜闲置。按照“ー季生态绿肥,一季雨养种植”的模式,培肥地力,减少灌溉用水,将农业可持续发展和“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县农工委、县水务局、县农业局)

(四)有序开展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试点,参考本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图斑和日常土地执法巡查结果对村委会进行考核,对无违法占用耕地图斑的村给予一定奖励。对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户给予奖补,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范围。奖补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和耕地利用情况挂钩,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

六、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乡镇党委、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要树立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主体责任,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实施源头控制、过程监管,严格落实乡镇党委、政府(管委会)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村委会保护耕地的第一责任和土地承包户的直接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各乡镇园区政府为本乡镇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应组织村委会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形成工作合力,落实耕地保护工作责任。【责任单位:各乡镇(园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二)强化监督检查。利用卫星遥感、慧眼守土等现代科技手段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全天候、全覆盖监管,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加强对土地整治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监管。加强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土地调查监测体系和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年度监测成果更新。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彻底清除存量违法用地,坚决遏制新增违法用地,构建用地管地长效机制。加大土地巡查和执法力度,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违法占地、破杯耕地行为。(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

(三)严格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按照省、市统一部暑,参照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重点在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充耕地等方面,建全考核制度,完善奖惩机制,严肃考核纪律。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各乡镇(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