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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西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浏览量:23534 | 时间:2022-06-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参照《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临西县中心城区范围内详细规划设计和管理,轴承工业园区、运河工业园区、东留善固工业园区和各乡镇规划区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四条  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兼容性原则,并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设项目按照“到路到边”的原则进行整体规划开发,如确实难以“到路到边”的,应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县政府同意后可分期实施。

第六条  建设项目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用地时,应将其纳入整合地块。不宜批准实施用地规模小于20亩(含20亩)的房地产项目。

第七条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者多块用地,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

(一)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满足用地兼容性的要求;

(二)总建设规模不突破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

(三)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一并规划后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当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不同建设单位的相邻地块,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应保证各地块指标不发生变化。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应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一)一般住宅开发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2.0。棚户区改造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2.3。珠江路以南,清泉街以东,玉兰路以北,平安大街以西围合区域的旧城中心区,考虑到该区域建筑密度高,拆迁量大,并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需要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和道路拓宽等因素,该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2.5;

(二)集中商业建筑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超过3.0。城市设计有特殊要求的按批准的城市设计方案执行;

(三)工业、学校、医疗卫生、科研机构、行政办公等公共设施的建筑控制指标,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住宅用地可建设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10%的商业设施,棚户区改造项目视实际回迁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底商,提倡商业设施单独设置,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实际回迁设置。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遇有下列情况,按照表一执行。

表一:

建筑类型

标准层高度(h)

建筑面积计容倍数

住宅建筑

h<3.9米

1.0

3.9米≤h<5.0米

1.5

5.0米≤h<7.2米

2.0

7.2米≤h<9.4米

3.0

9.4米≤h<11.6米

4.0

办公建筑

h<4.8米

1.0

4.8米≤h<5.8米

1.5

5.8米≤h<8.0米

2.0

8.0米≤h<10.2米

3.0

10.2米≤h<12.4米

4.0

商业建筑

h<5.1米

1.0

5.1米≤h<6.1米

1.5

6.1米≤h<8.3米

2.0

8.3米≤h<10.5米

3.0

10.5米≤h<12.7米

4.0

第四章  日照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对象:

(一)居住类: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居住类建筑;

(二)文教卫生类:中小学教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医院病房楼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等;

(三)国家规范和标准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其他建筑、绿地、活动场地。

第十二条  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一)违法建筑;

(二)临时建筑; 

(三)被违法变更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四)已被列入同期改造范围的建筑;

(五)商业公寓;

(六)其它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第十三条  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和场地,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建筑日照分析应采用经国家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

《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乡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承担诚信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建筑日照应符合国家日照标准,分析地点:临西县经纬度115°30′,36°52′;有效时间:大寒日(8时至16时)、冬至日(9时至15时);分析方式:采用左右两端满窗分析,周边个人民宅可采用沿线分析;时间统计方式:在有效时间内对日照时间累加。

新建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3小时;棚户区改造项目其用地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1小时;老年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的日照时数;一个居住空间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日照承载面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做日照分析。

第十六条  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项目建筑高度两倍距离范围内现状建筑进行测量,并对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进行分析。新建建筑物导致周边原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减少后的日照时间不得低于国家日照标准。新建建筑物不得减少周边原不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物的日照时间。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导致不满足上款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征得项目周边受影响住户的同意,并签署协议。

第十八条  对尚未建设或将改建的相邻地块,应统筹考虑。对相邻地块已有规划方案的,可以按照规划方案进行考虑;拟建项目东、西两侧为规划居住用地,尚未规划的,应以相邻地界(东西规划为道路的,按道路中心线)为轴,采用完全对等镜像的方式进行日照模拟分析,镜像建筑既做为遮挡建筑,也做为被遮挡建筑考虑。

第五章  建筑间距与退地界管理

第十九条  多层、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

第二十条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其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二执行。

表二:

遮挡建筑的

建筑高度

10-20米

(含10米)

20-30米

(含20米)

30-54米

(含30米)

54-80米

(含54,80米)

内部最小

正面间距

1.5倍建筑高度,且不低于20米。

30米

36米

42米

外部最小

正面间距

1.5倍建筑高度,且不低于20米

36米

42米

48米

第二十一条 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表三执行,并应符合防火规范。

表三:

建筑高度

0-27米

27-80米(含27米)

间距

13米

20米

第二十二条 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以较低建筑为基准,跟住宅建筑间距要求一致。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

第二十三条  住宅建筑跟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如非住宅建筑在南侧,则应符合住宅建筑的间距要求;如住宅建筑在南侧,则应符合非住宅建筑的间距要求。垃圾转运站、热交换站、煤气调压站、中水处理设施、公厕等公共设施地上独立设置时与其他建筑间距最低不小于10米。

第二十四条  多层民用建筑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高层民用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民用建筑跟裙房和多层民用建筑侧面间距不小于9米,裙房和多层民用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

第二十五条  有卫生间距要求的民用建筑应满足相关规范中的卫生间距要求。

二十六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应按照外部最小正面间距标准的1/2退让正面地界,且满足相关日照要求;

(二)北侧相邻地块还没有规划方案的,标准日照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4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若项目外部用地及受遮挡建筑无日照要求,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可由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邻双方协商解决;

(三)建筑退让侧面地界应符合表四规定:

表四:

建筑高度

10米以下

10-27米(含27米)的住宅建筑和10-24米(含24米)的其他建筑

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大于24米的其他建筑

退侧面用地

地界

3米

6米

9米

注: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尚应满足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

二十七  提倡建设通透围墙或密植绿化隔离,两地块用地红线相连,围墙设在红线处;围墙退道路红线设置不宜小于1.5米,可沿城市绿线设置。

二十八  地下建筑控制线退让用地边界(不含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其最小值为6米;地下建筑控制线(含停车库)、下沉式广场等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且不得占压城市绿线;沿河道两侧地下建筑控制线退让沿河绿线距离不小于3

第二十九条  建筑间距和建筑退地界在满足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还应满足消防、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特殊情况在满足消防安全及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建筑退让地界可由有用地使用权的相邻双方协商解决。

三十  建筑退让道路绿线按表五执行。

表五:

  

建筑高度

退让最小距离(米)

不开口

开口

住宅建筑(不含底层公建或商业)

27米

3

7

27米≤H<54米

5

7

54米≤H≤80米

7

10

住宅建筑(含底层公建或商业)

所有类型住宅建筑(≤80米)

10

公共建筑(含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等)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

3

10

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15

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

20

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25

注:1、道路有绿线的按绿线退让,无绿线的按红线退让;

2、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3、公共建筑退距为正面朝向,侧面可适当降低。

第三十一条  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绿线(红线)25米以上的,四层及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宽度不宜大于1.2米;窗井(采光井)设置不宜超过1米,超出部分核减绿地率核算建筑密度。

第三十二条  地下停车库出入口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5米,且不得压占城市绿线。

第三十三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道路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应小于25m。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县城道路相连。

交通岗亭、公共厕所、垃圾站等公益设施退让道路红线,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四条  沿河道水系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其退让河道水系规划蓝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10m。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

(一)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

(二)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三)城市更新过程中,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不能满足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上的建设工程;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六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高压走廊为:500千伏,75米;330千伏,45米;220千伏,40米;110千伏、66千伏,30米;35千伏,25米;10千伏,15米;电力电缆高压走廊为2米。

第六章  城市风貌及景观控制

第三十七条  城市建设应考虑营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沿城市主要道路和城市快速路的高层建筑,连续等高建筑一般不超过3栋,高差宜不小于较高建筑的1/5,并体现韵律感。

第三十八条  沿南北向主要道路的住宅建筑应采取高低错落等手法丰富临街天际线。注重建筑山墙景观的层次性,对临街山墙里面精心设计,形成比例协调、层次丰富的建筑景观界面。

第三十九条  多层住宅建筑宜采用坡屋顶形式,沿城市主干道的住宅建筑,外立面在保护风格统一的情况下,立面应公建化处理,造型宜简洁、规整。

第四十条  建筑物高度和景观控制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构筑富有特色的空间形态和城市风貌特色。建筑设计要充分考虑夜景亮化照明,要设置建筑轮廓灯增加城市夜景。

第四十一条  原则上城市主次干道和交通性干道不设条状底商,如遇商业回迁、村民就业等特殊情况,经论证对城市交通影响较小时,可以适当设置。

第四十二条  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抬地式建设。如确实需要,抬地高度不得超过1.5米(室外地坪至板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研究同意。

第四十三条  建筑高度面宽控制

(一)住宅高度不超过18层(54米),多层住宅面宽以不超过60米为宜;高层住宅面宽以不超过50米为宜,且不超过两个单元;

(二)非住宅民用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除车站、体育场馆、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有特殊要求外,建筑高度≤24米的,其最大建筑面宽不宜超过80米;建筑高度>24米的,其最大建筑面宽不宜超过60米。

第四十四条  沿街建筑在符合面宽控制的同时,透空率不应低于35%;临大型城市公园、水系、广场等开敞空间建筑宜为多层,整体布局应近低远高、尺度协调、层次丰富,成阶梯形态分布,建筑高度24米至54米(含54米),透空率应控制在40%以上,建筑高度54米至100米,透空率应控制在60%以上。

第四十五条  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无线通讯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及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涉及国家安全的设施对周边建设高度有具体要求的,由上述单位提供依据按程序报批,方可执行。

第四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实施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近人尺度的建筑物材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外墙宜采用石材、环保复合材料、玻璃、金属、高档真石漆等高品质的装饰材料展现建筑的品质感,强化建筑的表达效果;

(二)沿城市主干道布置的公建及住宅底商建筑部分的外墙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三)鼓励建筑外立面使用节能、环保的新型材质。

第四十八条  建筑色彩选择应遵循“低彩度、高明度或高彩度、低明度”的原则。建筑色彩应合理控制比例,主体色宜占70-80%,辅助色宜占20-30%,点缀色比例宜小于5%,不宜大面积使用高饱和度的颜色(如红、绿、橙、蓝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除外。建筑立面色彩应采用中国建筑色卡国家标准进行标注。

第四十九条  建筑物外挂空调机应隐蔽设置或统一设置挡板予以遮挡。底商建筑应进行建筑与广告一体化设计。建筑屋顶设置的水箱、太阳能热水器、油烟净化设备、机房冷却塔应进行建筑艺术化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第七章  绿地及开敞空间控制

第五十条  居住区的绿地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河北省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新区住宅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35%,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绿地率原则上不得小于30%。

第五十一条  项目的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规划进行设计,可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小游园、小广场等应满足透水要求。鼓励建设屋顶花园、中庭等共享空间,提倡住宅建筑首层建设开放式共享空间,鼓励建设立体园林绿化。

第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鼓励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

第五十三条  防护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过境铁路干线和高速公路两侧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宜小于50米;

(二)城市水厂周围应设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宜小于10米,饮用水水源周围防护绿地应按相应规定执行;

(三)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四)工业和物流仓储用地周围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应设置防护绿地,其宽度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五)其它有邻避效应的市政基础设施防护绿地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第五十四条  新建小区绿化应选择花、草、灌木、乔木等多种类型植物相结合,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顶板覆土厚度不宜小于2.5米,特殊情况可适度减少,最小不得小于1.5米。不同覆土厚度绿地面积折算地面绿地(可计入绿地率面积)按表六执行。

表六:

顶板覆土厚度(h)

折算地面绿地面积比例

H≥2.5

100%

2.5>h≥2.0

80%

2.0>h≥1.5

60%

第五十五条  建筑高度小于36米的住宅、公共建筑屋顶宜设屋顶绿地。屋顶绿地土层厚度满足0.6米时可根据建筑高度折算地面绿地。建筑屋顶距地面6米,屋顶绿地面积可折算20%地面绿地,之后每升高3米,减少1%,36米高度的屋顶绿地不再折算地面绿地。

第五十六条  提倡道路交叉口城市开敞空间采用林荫化设计,建设绿色十字路口。主干路与主干路交叉口,开敞空间用地面积不宜小于2500㎡;主干路与次干路交叉口不宜小于2000㎡;次干路与次干路交叉口不宜小于1500㎡;其他情况不宜小于1000㎡。

特殊情况开敞空间满足不了要求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变形设置。

第五十七条  经依法审定的城市绿地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调整后的绿地规模不小于原规划规模并符合相关标准。

第八章  交通停车管理

第五十八条  新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地、防空地下室。鼓励项目建设停车楼,停车楼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其建筑面积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五十九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依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六十条  建设项目应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的配建指标应按(见附表二)执行。

第六十一条  新建住宅用地的机动车停车应以地下为主,高层住宅地面停车率一般不超过10%,其他不超过20%,棚户区改造项目受改造地块因素制约的地面停车率可酌情增加。

第六十二条  鼓励建设林荫式停车场。林荫式停车场乔木株距不应大于6米,采用嵌草铺装的林荫式停车场按40%计算绿地率,未采用的按30%计算。林荫停车场的设置应满足《河北省林荫停车场绿化标准》(DB12

第六十三条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与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其中快速充电桩设置比例不宜低于50%。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与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5%,其中快速充电桩设置比例不宜低于50%。停车位及充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新建住宅小区内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和路面及两侧施划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并满足消防车通道规范要求。

第六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考虑院内布置非机动车停车区。中小学、幼儿园门口宜设置停车下车区、家长等待区。

第六十五条  居住区应配套建设居民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机动停车场(库)应设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

(二)非机动停车场(库)应设置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

(三)地面非机动车停车场能够满足30%户数的要求(按照每户2个非机动车计算)。 

第六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除符合相关规范及城市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快速路两侧机动车出入口应严格控制;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机动车道口时,一般不得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受地形限制或交叉口无展宽段时,出入口自道路红线切角折点向后量起,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7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50米、支路上不应小于30米。位于交叉口的用地,因地块面积限制,开口距离交叉口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经批准可临远离交叉口一侧的用地红线设置车行出入口;

(三)位于交叉口附近的用地,原则上不得在同一条道路上设置两个(含)以上开口;

(四)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一般宽度不大于5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一般不大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

(五)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置缓冲区间,起坡道和闸机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车库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应小于7.5米;

(六)加油站、加气站一般设置一个入口和一个出口,并应分开设置;

(七)新建、改建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位于次干路以上等级道路的,应当退让道路红线一定距离,校门与道路红线之间一般应设有不小于200平方米的交通集散场地。

第九章  配套公建及市政工程管理

第六十七条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DB13(J)/T282-2018)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按照户均居住人口3.2人计算。配套设施的配置,应以居住人口规模和设置服务半径为基础提供配套服务。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第六十九条  各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要与居住区同期设计、同期施工、同期投入使用。需分期实施的居住类项目,应优先实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或按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各期分摊公建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先期建设比例不得低于先期建设与整体项目的建设比例,幼儿园应首期进行配建。

第七十条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宜兼顾行人过街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8米;

(二)主干路以上(含主干路)机动车道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0米,其它道路的机动车道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米。特殊道路改造确实无法满足以上要求的,经县政府同意后可适当调整;

(三)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第七十一条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一般应当在道路用地范围内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确有需要的,可在道路两侧绿线内布置,覆土深度不小于2.5米。污水管网应避免倒虹吸。市政道路上排水管道管径不宜小于500毫米。城市消火栓建设应与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同步实施,并满足消防供水规范要求。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应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或预留管线通道,以确保管线顺利通过。

第七十三条  中心城区内市政工程管线应采用地下敷设方式,现有架空线应逐步入地。穿越既有道路宜采用非开挖技术。

第七十四条  道路两侧地块的二次管网原则上不得穿越市政道路,燃气、排水二次管线禁止穿越城市道路,对一侧地块单独配套设施困难,需穿越城市道路的,应集中设置管廊,强度应满足道路荷载要求,覆土深度不小于3.5米,且满足排水及其他现状市政管线通过条件。

第七十五条  城市道路、广场铺装的基层、面层材料宜按透水性结构设计。进行广场、绿地、住宅小区等规划设计时,应考虑雨水的收集与利用,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蓄和初期雨水处理设施。

第七十六条  不同等级地下电力电缆应同沟敷设;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同杆多回架设;专用电力线应与市政电力管线同管沟建设,特殊情况下需单独建设的应与市政电力管线并行布置。

第七十七条  鼓励建设地下式热力站;城市供热管道宜布置在25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上。

第七十八条  城市道路的地下空间利用,应优先用于市政管线敷设,在满足相应条件下,可以建设市政地下道路、人行通道、地下商业街、人防工程、用户地下联通通道等设施,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人行地道: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200米,其最小宽度6.0米。埋设深度应避让排水管线,最大建设深度不宜超过10米;

(二)用户地下联通通道:道路红线大于25米(含25米)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得建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用户地下联通工程,确需建设的,经论证不影响道路及市政设施的方可建设。红线小于等于30米的道路,在满足城市道路管线敷设要求的前提下,如确有必要,可以建设宽度不大于2.5米的综合管廊,宽度不大于8米的人行、车行通道,覆土深度不小于3.5米。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所在场地边缘与道路高差严格控制,不得形成“台地”。贴临城市道路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应按照审定的建设项目道路竖向规划图实施,不得擅自抬高或降低。沿城市道路开口的建筑其与城市便道的高差不宜大于0.6米。

第八十条  居住区内设置的市政设施应在总图上标明并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点位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沿城市道路的公用变配电箱、人防风井、通信设施等应退道路红线隐蔽设计,沿主次干道设置时,其中心点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7.5米。若有特殊需求无法满足,应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章  

第八十一条  建设项目重点审查规划总平面图、经济技术指标及建筑物性质、建筑外轮廓尺寸、建筑高度、外立面效果(材质及颜色)、建筑景观照明等内容。建筑内部结构具体以施工图为准。

第八十二条  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建设完成后,未经规划设计条件核实,不得竣工验收。规划设计条件核实应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已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法律法规所明确的其它内容实施。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设计方案已经规委会审议通过和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未包括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文件发布日起实施;原2014年11月13日实施的《临西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试行)》即行废止。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由临西县自然资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临西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