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临西县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浏览量:23447 | 时间:2020-07-03


第一条 为加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管理,规范移交行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临西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临西县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区域内的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的居民住宅项目(含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区、各类保障房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移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建教育设施,是指居民住宅项目配建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

第四条 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为配建教育设施的移交主体;县政府为配建教育设施的接收主体。

第五条 配建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经验收合格后,无偿将产权移交政府,并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居民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移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的移交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5日内,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移交登记确认,填写移交登记确认表(附件1),登记确认内容应包含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及位置、交付标准、交付期限和移交承诺等内容。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组织对有配建教育设施的居民住宅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应当邀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划审批手续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到位。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配建教育设施竣工备案手续完结90日内,向县教育行政部门交书面移交申请(附件2)和移交材料,并协助办理配建教育设施权属登记手续。移交材料应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和立项、用地审批和规划、建筑审查有关文件、相关建设图纸资料、建筑施工资料、各相关专项设施的图纸资料、房产成果测绘书以及项目验收等有关文件。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书面移交申请后30日内,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协议书》(附件3),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体接收配建教育设施。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自接收配建教育设施之日起60日内,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配备教职员工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做好经费保障,确保教育设施移交后一年内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接收的配建教育设施,用于举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配建教育设施后,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建设、移交配建教育设施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限期移交;对逾期不移交的,县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停止办理该开发建设单位一切手续,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移交,予以顶格处罚。同时,将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录入全市信用信息系统,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临西县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