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强化县级财政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进行评价与审查。
第三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县、乡级国家机关、政府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县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含地方政府债券)、基金预算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需要实施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
(三)根据县政府安排需要评审的其他项目。
凡列入上述范围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政府投资30万元以内的,视项目情况安排评审。
第五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送审项目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材料(设备)价格认定及涉及工程的各项费用评审等。
第六条 项目需要变更调整预算的,按照临西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变更追加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19]70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县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对县直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报审的项目进行评审。
(三)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具体评审业务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提出评审申请,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要求及时提供建设项目评审所需资料,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配合做好评审工作,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二)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审报告作为财政投资项目的最高限价。
第九条 项目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提出评审申请,50万元以内的项目,经主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后,送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安排评审;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主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审批后,送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安排评审。
(二)送审单位填写项目送审单并提供以下资料:
工程预算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工程图纸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确认的图纸等;其他有关资料。
(三)县财政局评审中心接受评审资料,安排评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视情况可以到现场勘查。
(四)评审项目工作时限:在项目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报审额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结论;报审额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项目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结论;报审额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15至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结论。
(五)评审初步结论出具后送交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收到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后及时回复。
(六)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财政评审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建立健全与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商合作制度,创建和谐评审环境。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评审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资质,熟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技术人员配备充分且结构合理。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对评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评审中心联系沟通,由第三方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实、取证、交换意见,确保审核结果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和评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接受、索取项目建设单位任何财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报审方透露关于项目审核相关信息。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建设项目,由县财政统一承担评审费用。县财政局在县年度预算中核定县级投资评审专项经费,用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支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此前印发的有关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