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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18546 | 时间:2018-06-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发〔2016〕191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农工部、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冀国土资发〔2012〕74号)及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5〕1号)文件精神,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定“房地一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房地一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2、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确定“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

1、“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原则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已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经调查无异议,按原权利人确认。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确权登记发证。

三、严格规范“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1、“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和村镇规划。

2、“房地一体”宅基地登记确权必须有合法的权属来源,房产继承、析产等转让协议可以作为宅基地确权的依据;无权属来源证明的“房地一体”宅基地,查明土地使用情况和现状,符合《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的申请条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按省规定面积标准进行登记发证。

3、对于已经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提供原土地使用证,查阅档案信息,经调查,权利人、面积、四至均未发生变化,认定合法使用的,公告30天农民无异议,收回原土地使用证,批准换发新证;对于权利人未发生变化,面积因测量方法发生变化的,按新方法计算面积,做地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4、因继承、分户或转让原因需要更名的,需提供继承遗嘱(继承公证书)分家、转让协议或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公告30天农民无异议的,收回原土地使用证,确定“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继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除继承外,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5、不同的历史阶段“房地一体”宅基地的确权登记面积发证标准。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农村村民在1987年以前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第一次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未出第二次土地调查范围),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农村村民在1987年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占地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第一次土地调查建设用地范围外且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超过省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省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6、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四、宅基地界址调查

1、“房地一体”宅基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可以设定共有宗地,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农村居民使用的“房地一体”宅基地宗地范围。按居民实际建造房屋的现状范围测量,不含护墙地、滴水等墙外土地,宗地范围外的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占地不得确定为宅基地使用权。

3、有围墙和房屋主体,界线明确,权属无争议的宅基地可以测量确权,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只调查登记,不予发证。

4、未经村委会批准建设的以及在公路红线范围内的,不予确权登记。

5、第二次土地调查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宅基地确权。依法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6、县政府成立土地权属争议领导小组,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园区成立权属争议调解委员会,全面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实施意见未尽事项,按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政策执行。

2、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以往文件与本文件政策内容相冲突的,以此文件为准。如国家政策进行调整,及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