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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的意见

浏览量:6453 | 时间:2018-06-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经县政府研究,特通知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请相关单位在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工程施工前要按照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到县交通运输局进行备案申请,经县交通运输局专业人员现场勘察批准后方可施工。如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架设、埋设的管线,县交通运输局可依法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已发布多年,各相关单位和乡村不得以不了解等理由拒绝配合农村公路升级改建。已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的单位或乡村,在遇到公路改造、加宽等项目实施时,必须及时无偿移除线杆和管道。